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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一带一路”中国法制自信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3日  来源:原创首发  作者:连洋  阅读:95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是中国有底气进行国际交往的前提,“一带一路”的提出和实施为中国向国际社会展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提供了重要契机。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是中国与沿线国家进行经济、社会、文化、外交等各层面交往的重要支撑。

目前中国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不仅符合了中国的国情和司法活动发展规律,更与国际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不谋而合,让世界知道中国司法改革的内容和决心,更有利于增进沿线国家对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的信任和了解,从而为全面更好的展开“一带一路”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201671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提出我们要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201752日习近平同志在出席中国政法大学建校65周年纪念活动中提到:“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法治建设将承载更多使命、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上我们要有底气,有自信”。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自信是我们制度自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们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无论从深度上还是从广度其力度都是空前的,改革的进行是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正在进行的“一带一路”重大倡议。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的不断进步使得原有的司法制度已无法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迫切需要我们进行改革。


“一带一路”的提出不仅要求我们与沿线国家进行经济交往,还包括了与他们进行文化交往,制度交往,我们要把自己引以为傲的文化、制度与沿线国家分享,但交往的前提是我们必须对自己的文化和制度具备足够的自信,这其中经济总量我们已跃居世界第二,文化层面我们拥有超过5000年的中国文明史积淀,但唯独制度是确立时间最短、发展变化最快的一项内容,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确立还不足百年,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施则更为短暂,如何在短时间内建立我们的法律制度自信以为“一带一路”的实施提供支撑,是我们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考虑的。


就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而言,中国主要通过以下几条重要路径推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完善:


首先,就司法制度而言,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的案件繁简分流制度。面对犯罪轻型化增多和犯罪率的不断上升,原有的司法资源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对司法的需求,我们必须通过更为合理的配置司法资源保障社会的秩序稳定,为我们国家其他活动有序进行提供重要的保证。如此旨在促进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运而生,其本质含义在于对于刑事被告人主动自愿认罪和愿意接受惩罚的案件实施量刑从轻、程序从简,一方面可以促进确实有罪的被告人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节约司法机关的办案成本;另一方面有利于被告人及早摆脱讼累,促进他们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社会背景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党和国家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终极理念致力于形成和谐世界,对于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诸如违法、犯罪等行为尽可能通过和缓宽容的方法解决,这种解决的思路一方面有利于促进纠纷的实质解决。


以往的单纯惩罚犯罪既未能真正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也未能让罪犯得以真诚悔过,虽然犯罪行为得到了实质惩罚,但社会矛盾未能得到真正的解决(如经济犯罪只对被告人判处了刑罚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未得到弥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可以使被告人通过真诚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取被害人的宽恕和谅解,同时也能通过从宽处理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既能够使被害人受到的伤害得到慰藉,也能够使被告人获取从轻处理的机会,一种双赢的选择更好的促进矛盾的实质解决;另一方面也给违法涉罪当事人从轻改过自新的机会。


当前刑罚惩罚的效果实施效果不是很好,最大的问题在于教育和防止再犯功能远未达到预期效果,其中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长期的监狱执行刑罚导致的内部交叉感染(罪犯之间相互不良影响),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事实,本质就是尽可能通过轻刑化如减少刑期、变更刑罚执行方式如变更为缓刑、管制等方式较少或杜绝罪犯之间的接触和产生不良影响。


其次,就诉讼构造而言,致力于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突出审判活动在诉讼活动中的中心地位,旨在纠正“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构造,避免审判机关陷于以往的刑事案件先定后审,庭审走过场,只是对侦查结果的确认,无法真正做到独立审判,实质审理。在以往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构造中容易衍生以刑讯逼供主要手段造就的冤假错案。


以审判为中心的有两大内涵:一是纵向层面要求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以审判活动为中心。公安机关及其他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活动都要以法院的审判活动为中心,都应树立其活动成果均是为法庭审判所准备,其活动结果要接受法庭审判检验的理念。二是横向层面法庭审理阶段以审判活动为中心,要求实现庭审实质化。它要求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举证质证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只有通过实质的庭审活动才能给予各方诉讼参与人充分表达和辩驳论证的机会,真理是越辩越明,事实的查明也需要充分的辩论才能够最大程度的接近真相。这样的改革致力于构建实质意义上的控辩平等、控审分离,审判中立的诉讼格局,这种格局是诉讼的本质构造,是各国诉讼构造的最本质特征,因为它的构建经过理论和实践证实是最有利于保证公正的实现的。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提到:在对任何人进行追诉或通过诉讼确定其权利义务时,人人都有权在一个独立、合格、公正无偏私的法庭接受公开和公正的审判。


第三,就法院检察院内部制度而言:先后确立了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法院、检察院内部实行去行政化等改革制度。有相当多的冤假错案产生的不在于案件事实没有查清,而在于法官不独立,受到各种外在势力干涉,其无法真正做到中立裁判。为了防止外在势力对司法权的侵蚀,我们确立了专业化的法官、检察官队伍即员额制,员额制法官、检察官有着自己独立的组织体系,独立的人财物管理制度,他们的晋升和待遇只与自己的案件质量挂钩不会因裁判中不听领导或其他个人指使而受到不合理的排挤打压,他们只对党和人民负责,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此外还确定法官、检察官终生责任制以增强他们对案件质量的把控,防止他们对工作产生懈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宪法确立的司法机关,他们奉行的规则是司法独立、中立裁判而非行政机关的上令下从、领导式的管理,如果实行领导试的管理,不仅使法官的裁判受制于各级领导权力的干涉,而且法官的工作时间也被繁琐的行政事务占据,专心审判的时间少之又少,这不仅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还会让司法权被不当的权力干预和侵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恐难实现,现行的司法改革奉行“去行政化”,逐步减少法院内部与审判职责不相符合的行政化职能,如让更多的法官从行政综合部门解放出来去一线办案,建立专业化的审判团队,逐步取消现有的行政领导职级,建立独立的法官、检察官职级晋升渠道等都是在为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利益,回归司法本位做出的努力。这也符合联合国《第七届国际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第16号决议中要求把拟定有关法官独立以及法官遴选、专业训练和地位的准则列为其优先事项。各国政府应在国家立法和实践范围内考虑并尊重为确保和促进司法机关的独立行使职权而拟定相关基本原则的规定。


诚然,我们的司法体制还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但改革的号角已经吹响,中央司法改革的决心已经下定,一带一路的春风已经迎来,我们要做的就是不断深化、不断推进,探索建立符合自己的法治道路以向世界展示中国的法律制度自信。(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责任编辑/张玲 顾心阳

图文编辑/苏婕


作者:连洋,察哈尔学会研究员,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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