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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洋:合组织司法协作的新亮点 ——对第十三次上海合作组织最高法院院长会议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22日  来源:《公共外交季刊》2018年夏季号  作者:连洋  阅读:65
  国家之间信任是正常交往的前提,维系和巩固信任是形成互利共赢国家关系的基础,而信任的维系和巩固则有赖于国家间达成共同契约(如国际合约、国际协议),这些契约的达成则必须依靠司法的充分协商与合作。上合组织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作为司法协商的具体体现,其为各国充分协商、凝聚共识提供了舞台。2018年中国举办的上合组织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亮点多多,与会各国既充分享受了现代科技为司法带来的便利,又着力于为“一带一路”建设积极贡献司法助力,此外中国法院自己的一些独创经验亦为会议平添不少亮点。

  2001年由中国倡导成立的国际性区域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简称上合组织)经过17年的发展已成为处理区域国家间尤其是相邻国家睦邻友好关系的典范,它提倡的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联合发展的新型邻国关已为世界国际交往提供了范例。2018年中国作为上合组织的轮值主席国——召开了系列峰会,其中5月25日在司法领域召开的上合组织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无疑是上合组织最重要的会议之一。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传统、不同的社会和法律制度,国家间的交往需以相互信任为前提,而维系信任的纽带则是共同签署的法律文件(如国际条约、国际协议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正如习近平主席贺信中指出的:上合组织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作为上合组织重要的司法合作机制,为加强成员国法治建设理念和制度交流、深化各领域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徒法无以自省,仅签署法律协议无法建立真正的信任,信任还须以双方对协议的严格履行为保障。而这些维系国家间关系法律文件的履行则有赖于各国司法领域的密切协作。

  上合组织最高法院院长会议2006年由中国提议发起设立,作为发起国,中国分别于2006年在上海、2012年在北京举办过两届上合组织最高法院院长会议,2018年是中国第三次举办上合组织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本次会议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首次邀请上合组织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国最高法院院长或代表出席。会议期间,与会代表以“深化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司法合作”为主题,围绕共同关心的问题展开专题探讨,加深了彼此了解,达成了广泛共识,会议一致通过《第十三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联合声明》。作为承办国——中国在本次会议中除了继续跨境犯罪、国际暴恐犯罪等传统议题外,还紧密结合国际司法发展新趋势和中国国情新特点提出了一些耐人回味的新亮点。

  首先,本次会议是在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重要倡议、在上合组织各成员国积极加入(印度除外)并谋求互利共赢发展的背景下召开的。

  2013年9月、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一带一路”),其重要理念是“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高举和平发展的旗帜,积极发展和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上合组织成员国亦是“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截至2017年底,上合组织的成员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俄罗斯,巴基斯坦,观察员国阿富汗、白俄罗斯、伊朗、蒙古,对话伙伴国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柬埔寨、尼泊尔、土耳其、斯里兰卡均已加入“一带一路”建设。作为全球化的重要战略,“一带一路”建设倡议中的诸多理念都与上合组织成员间多年交往的成功经验不谋而合(如“一带一路”倡导的经济融合的利益共同体倡议,和上合组织提倡的谋求联合发展的思路都致力于提倡各国经济繁荣共同发展的多赢理念;又如“一带一路”倡导的文化包容的理念和上合组织尊重多样文明的精神都细致全面地给出了各国面临纠纷时的考量因素)。

  追求幸福生活是人类共同的理想,“一带一路”致力于寻求人类共同富裕的美好目标,它的实现不仅需要蓝图,更需要不断实践。而实践当然会遇到困难和冲突,妥善并有效地克服困难,解决冲突自然少不了司法的助力和保障,上合组织有效运行多年的司法经验必然为有着相通理念的“一带一路”倡议提供支撑,作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首次在中国举办的司法领域最高级别会议,承办方的中国最高法院架起“平等协商、司法合作为‘一带一路’提供司法保障”的大旗,欢迎各国借鉴上合组织成员国在处理国家间关系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应对“一带一路”建设中国际纠纷的司法互助和协作水平。正如习近平主席给上合组织最高法院院长会议的贺信中指出:希望与会各方在深化上合组织框架内司法合作,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化解纠纷,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为促进本组织地区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其次,司法大数据、智慧法院成为本次会议的最大亮点。

  21世纪是科技的时代,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忠实捍卫者——法院,其面对的案件纷繁复杂,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寻求去法院解决纠纷),加之立案登记制(只要形式符合立案条件法院都给立案)、员额制改革(真正审理案件的法官比之前少)的推进,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之多、种类之广均超出了以往。压力之下的法院如抱残守缺则不仅无法应付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而且低下的司法效率也会影响诉讼的公正,明智之选唯有拥抱科技,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司法大数据,提升对案件的反应和处置能力。

  中国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会议中提出“智慧法院”的概念,其向与会各国分享了中国法院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司法大数据的成就(如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实现司法公开,为执行工作提供强大科技支撑,依托海量审判资源提供司法大数据服务,强化审判领域的人工智能应用以及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等建设智慧法院的具体措施)。

  各国最高法院院长赞赏中国智慧法院的成就,并且都谈到科技对审判工作的重要作用,如印度最高法院大法官阿达什•库马尔•戈埃尔提到,“信息技术对于提高司法效率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巴基斯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米安•萨其布•尼萨尔提到,“信息建设不仅是为了信息化,同时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获得信息、提高透明度和责任感,同时还可以降低成本”。

  法学家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数据是经验的源泉,科技是便捷的手段,司法领域要想适应科技时代的海量新情况新问题,必须依靠科技分析数据。人脑的存量和记忆是有限的,但智慧却是无限的,依靠科技运用海量的司法大数据来辅助裁判、便捷办案不正是智慧法院(人的智慧)的独到之处吗?科技使生活便捷,拥抱科技才能拥抱未来,智慧法院是法院应对未来的必然选择。

  再次,司法领域中的人权保障成为本次会议的新亮点。

  人权保障作为衡量一国法治发展水平的重要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人权最易受到侵犯的领域——刑事司法领域中对被追诉人(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是本次会议探讨的重点议题。

  实践表明,冤错案件的发生绝大多数在于非法取证(如以刑讯逼供取得的被追诉人有罪供述),而非法的取证方式不仅无法保障案件质量,更是导致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严重侵犯被追诉人人权的直接动因。本次上合组织最高法院院长会议着重讨论了针对刑事司法领域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前院长杨万明在分议题会议中介绍了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部委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不仅细化了诸如暴力行为取证、变相肉刑取证、威胁欺骗方法取证、限制人身自由取证在内的具体非法取证行为,而且还通过明确不同诉讼阶段(侦查、起诉、审判)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来遏制非法取证行为,此外还赋予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诸如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权、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取证权以及排非程序先审权等在内的防范被追诉人被非法取证的救济性权利。靠程序保人权,严格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出台和适用,不仅体现了中国对人权保障的重视,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决心。

  最后,司法案例合作机制成为指导各国解决跨国(境)贸易争端的新举措。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的联系越发紧密,各国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贸易纠纷随之而来,如何在上合精神框架内妥善解决贸易争端是与会各国关注的核心议题。

  中国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提出了用“司法案例合作机制”来解决跨国(境)贸易争端的方案,他提出:通过建立司法案例合作机制,加强各国对跨境贸易纠纷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可以增强区域合作,推动跨境货物贸易纠纷相关的商事法律协调,从而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公正高效便利的跨境贸易纠纷解决体系。

  司法案例是一种将各国在之前处理类似跨(国)境纠纷时已经形成的司法案例作为处理新发生的类似贸易争端的重要参照和依据。建立司法案例合作机制一方面可以保障争端各国对贸易纠纷处理的预期(知悉结果后可以提前协商解决,避免诉诸法律);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省司法成本,提高争端解决效率(通过之前的合作案例对类似案例快速作出相应处理);此外,还可防止因各国贸易摩擦引发的国际政治风险。

  总之,合则生,抗则损,协商才能发展,对抗则会两败俱伤,“一带一路”建设的参与国,亦是上合组织的成员国(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国),各国共生发展的出路只有合作,而合作中的冲突则有赖于智慧性地处理纠纷,这其中司法领域的有效协作便是智慧之选。



责任编辑/张玲 顾心阳

图文编辑/康巳鋆


作者:连洋,察哈尔学会研究员,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理事

来源:《公共外交季刊》2018年夏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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