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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洋:以看得见的方式保障人权——中国人权的刑事程序法保障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1日  来源:  作者:连洋  阅读:69

  人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其内涵涉及生命、健康、自由等在内的诸多方面。如果说人权也要有分层的话,窃以为可分为生存层面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和发展层面的权利(包括平等权、自由权、教育权等)。而生存优先于发展,先有生存才谈得上发展,二者是一个逻辑递进的关系。


  有的国家对中国人权的指责多着眼于发展权,但中国目前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对人权保障可能也应当先从生存权开始,再逐步拓展至发展权。作为一个占世界人口近四分之一的国家,中国在实现人类生存权方面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无论从解决贫困的生存权,抑或是改善医疗的健康权,中国在保护人类的生存权方面都作出了重大的贡献。据《2014年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报告》,全球极度贫困人口已减少了一半,这主要归功于中国,报告中提到中国极端贫困人口比例已从1990年的60%下降到2010年的12%。2019年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到2018全年中国农村贫困人口减少1386万,2018全年中国提高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和大病医保报销比例,17种抗癌药大幅降价并纳入国家医保目录。此外,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一带一路”的倡议,亦在为全球贫困人口集中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以促进他们更好的脱贫与发展。


  然而人权保障是过程性而非一蹴而就的,就保障发展权而言,中国现阶段亦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根据分步骤分阶段的努力着。虽离理想状态仍有差距,但这种差距正在逐步地缩小,在涉嫌犯罪的刑事司法领域,中国对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就有了长足的发展。因刑事司法领域多涉及对公民至关重要的权利,不仅有财产权、政治权利,更有自由权甚至生命权,故刑事领域的人权保障历来是各国关注的重点。在刑事犯罪中,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处于封闭的羁押状态,面对国家强势资源支撑的侦控机关,无论是社会资源的调度,还是法律知识的储备,抑或是侵权救济的手段均处于劣势。封闭的关押状态不仅为侵犯其人权打开了窗口,亦为冤错案件的产生提供了机会。


  如果说刑法等实体法是刑事法治领域人权保障的宣誓面(如尊重保障人权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规定、罪责刑相适应的规定等),而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则是确保刑事法治领域人权保障实现的落实面,因为刑法规定的人权保障承诺需要通过刑事诉的程序得以落实和实现。为更好的履行保障人权的承诺,尤其是保障刑事法治领域处于最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中国在刑事程序领域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下面分论之。


  程序监督之上的侦查权。私密的羁押状态是人权最易侵犯的阶段。作为侦破犯罪获取证据的追诉者(侦查机关),面对隔离关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辅之以讯问过程的封闭性、取证手段的有限性、追诉犯罪的驱动性,无疑都为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提供了可能,而这也是世界各国刑事领域防止人权被侵犯的重点。2012年中国修改的《刑事诉讼法》、2018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促进公正司法的规定均将侦查权纳入了程序监督的领域,因为权力只有关在笼子里才能防止危险的发生,将侦查权纳入诉讼程序监督的笼子,依靠程序来制约权力,才能更好的防止侵犯人权的行为发生。当然制约侦查权亦是保护侦查权,因为权力只有在监督制约之下行使才可能更公正,也才可能更让人信服。具体而言,中国法律对侦查权行使的监督制约主要体现在:首先,部门的相互监督。中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侦查、起诉、审判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使,规定三机关在诉讼程序中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其中相互制约是重点。如何制约则体现在严格的程序之中。如看守所和侦查机关通过关押和讯问的分离隔绝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物理接触;检察机关通过批准逮捕权监督侦查机关提升办案质量(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是否需要逮捕由检察机关严格按照诉讼的标准决定);审判机关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监督侦查人员取证(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必要情况下法庭可以传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明取证行为的合法)等等。通过程序抑制侦查机关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动机,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中的人权得以保障。其次,辩护权的防御。作为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维护者——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对嫌疑人的无障碍会见权(心里安慰和法律帮助)、全面的阅卷权(明晰证据用以防御指控)以及获得提供帮助权(法律层面提供咨询),这些权利的赋予都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侦查机关的不当侵犯。此外,法律还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违法取证行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权(如提供线索和材料即可强制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综上,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通过程序制约,监督侦查机关权力的行使从而防御侵犯人权行为的发生。


  认罪认罚从宽之上的检察权。作为指控犯罪的检察机关,如何在追诉犯罪的同时保障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中国立法机关思考的重要问题,从2014年开始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到2016年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再到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制定,基于人权保障的需要,中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适用量刑从宽的制度。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参与者,检察机关作为控方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当事人有义务给予从宽的量刑建议,而从宽的量刑建议在法庭审理中被采纳的概率极高(如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1条规定:对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量刑从宽意味着关押期限的减少,而期限的减少正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最好保护。此外,检察机关从宽的量刑亦能激励被告人积极配合调查帮助案件快速审结从而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讼累(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限为10日,审判机关审理期限为10日,无疑极大的提高了微罪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决羁押的讼累)。检察机关作为控方亦参与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之中,依靠程序保障权利,将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量刑协商程序换取较轻的处罚,在更短的时间以更轻的刑罚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审判为中心之上的裁判权。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的审判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义实现的最佳方式,《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开公正的审讯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独立、无偏私、公开。中国正在进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宗旨即是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审判从而保障他们的人权实现。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中,中国立法机关确立了审判机关单独管理、省级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制度以确保审判机关敢于独立裁判;通过确立“证据裁判原则”要求定案的依据必须是依法获取的证据,无证据或证据不足应作出无罪判决以确保审判机关无偏私的行使审判权;通过确立“庭审实质化”的改革目标要求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判断、裁判结果的形成都应当公开的在法庭上进行,由此实现法庭裁判的公开性目标。综上,中国的法律正在不断践行着世界人权宣言的承诺,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中,通过系列程序和制度的设计确保裁判的独立、公开、公正,而只有独立、公开、公正的裁判才能最大程度的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得到公平的对待,而公平的对待是人权得以保障的重要前提。


  公平对抗之上的辩护权。公正的审判需建立在控辩平等的对抗之上,唯有双方大致相当的力量对比才会为兼听则明诉讼格局提供基础,作为对控方指控的防御,辩护权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不被侵犯显得尤为重要,它是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中坚力量。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大多处于羁押状态无法与外界联系,同对立面(由国家强制力支撑)控方比较而言,明显处于劣势,如何平衡双方力量是各国公正司法均应考虑的问题,毫无疑问,增强辩护权是最优的选择。为此中国的刑事程序法律先后确立了诸多增强辩护防御的规定:1、确立了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并辅之以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规定,从制度层面严格落实此项基本原则(通过增加被告人对排除非法证据的启动权确保强迫自证其罪的证据因程序违法而被强制排除;落实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诉讼制度,即证据不足应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判决的规定)。2、确立了一系列旨在提高辩护人辩护权的规定。中国的现行程序法先后确立和完善了律师辩护权的规定:如赋予侦查阶段辩护人的相应诉讼地位和权利(无障碍会见权、家属知情权、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权,法律帮助权、侵犯权利的申诉控告权等),旨在确保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第一时间获得有效的律师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赋予了辩护人为辩护准备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发表意见权;在审判阶段辩护人的参与庭审权、当庭发表意见权、进行法庭辩论权、申请涉嫌违法取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权等。权利的赋予不仅在于宣誓意义上的拥有,更在于通过配套的程序来帮助权利的实现,近年来,中国诉讼程序法的长足发展即证明了中国在落实法治和保障人权方面作出的努力(如2017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出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启动的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条件,还明确了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在该程序中各自应当如何帮助该程序的启动、实施以及违法后果;又如为落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权,2017年颁布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律师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赋予所有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或者是自己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是国家帮助其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或者是对于简易认罪案件国家提供的值班律师)。


  中国人权的刑事程序法治(刑事诉讼法及其配套规定)不仅将人权保障的规定记录在沉甸甸的法条之中,更通过一系列的诉讼程序、诉讼制度、诉讼规则帮助这些规定的落实。依靠程序保障人权的具体落实,让人权保障处在看得见的程序之中,让世界知道中国不仅是人权保障的宣誓者更是落实者,中国的人权保障不仅在于纸面更在于程序的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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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连洋,察哈尔学会研究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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