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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锡忠:有关海外风险防控的十个重要因素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9日  来源:  作者:成锡忠  阅读:352

编者按:本文是西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察哈尔学会高级研究员成锡忠11月29日在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举办的“新时代中国国家安全法治的新发展”研讨会上的发言,现授权首发。




  我曾在海外亲历过不少突发事件,也曾帮助中资企业处理过不少安全问题。现在,继续关注和研究海外安全问题。我认为,在防控海外风险方面,要掌握好以下十个重要因素:


  第一个因素:明确主体责任。中资企业在驻在国从事的建设项目,有的是中国政府的援助项目,有的是商业承建项目,但不管是何项目,都是在帮助驻在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驻在国强力部门完全有责任,采取切实措施,向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提供安全保护。这一点,在签署政府协议或商业合同时,必须清楚地予以表达,作为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个因素:了解使馆定位。我驻外使领馆的一项重要工作,当然是保护海外中国人的利益,特别是保障央企国企项目和人员的安全。我驻外使领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多年来,中国在海外的企业有了问题就找使领馆。现在,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持续推进,海外项目起来越多,海外中国人越来越多,使领馆可以给予政策指导,可以就重要事项联系驻在国高层,但不可能什么问题都管,日常具体的安全问题只能靠企业本身解决。


  第三个因素:管理现场安全。有些国家,我们项目的安保由驻在国军警负责。但是,为做到风险防范万无一失,海外中资企业应聘请中国专业安保公司派人进驻项目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主要包括:跟踪搜集项目所在地安全信息;与驻在国安保分队保持密切联系;对项目外籍员工进行背景调查;查找安全隐患和漏洞,请驻在国军警安保分队采取相应措施;在中资企业员工外出执行任务前,选择比较安全的行进路线,密切掌握沿途安全态势,并制定安全出行方案。在海外从事项目施工,尽管安全责任在驻在国政府,但中资企业必须始终掌握安全工作的主动权和控制权,以我为主,做到心中有数。


  第四个因素:遵守当地法律。除有关国际法外,我们要把驻在国有关法律法规搞清楚。同时,从立项到竣工,要聘请我们国家的有关国际商务方面的律师和驻在国的商务律师当顾问,以便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得到法律方面的保驾护航。此外,我们海外项目所有人员,在所在国家工作生活必须遵守这个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五个因素:掌握准确情报。我们要想方设法打入敌人内部,在极端恐怖组织内部发展线人。只有这样,才能随时掌握安全动向。同时,应有一支专业的情报研判力量。在信息化时代,各种真假消息满天飞,有时还有谋略情报和虚假情报,还有舆论战,这就需要我们的情报专家进行分析研判,掌握真实情报。掌握了真实情况,我们才能掌握主动权,有的放矢地采取防范措施,从而有效避免遭受恐怖袭击。此外,情报必须加行动,切实做好驻在国强力部门的工作,发现安全问题苗头,就请驻在国强力部门立即打掉。随着中国经济日益走向全球化,我警务执法力量应该不断外延,在有条件的国家实施联合执法,有尚不具备条件的国家,做好警务联络工作,以更好地发挥驻在国强力部门的作用,为我海外项目和人员的安全提供保障。


  第六个因素:做好风险评估。由专业公司对重要目标进行风险评估,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在我们国家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风险评估公司有一支专业队伍常年跟踪研究国际安全形势,有一支专门从事风险评估的专家队伍,通过实地考察和查阅有关资料,主要从威胁等级、脆弱性等级、现有措施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全面科学评估,最后找出问题,以便采取相应措施,从而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第七个因素:掌握当地情况。多年来,海外项目为什么出现这么多这么大的问题,我看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没有做好事先的充分准备,二是没有按市场规律办事,但最根本的是没有掌握所在国家的实际情况。海外项目的援建承建,要做大量的先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项目风险评估,特别是政治风险评估和安全风险评估。项目有关人员,特别是企业领导和海外项目主管,都要接受严格的系统培训,把所在国家的情况以及法律法规掌握清楚。


  第八个因素:创建和谐环境。我们到任何一个国家都要交朋友,都要与所在国家的有关部门、有关组织、有关人员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安全方面,不但要与所在国家的强力部门高层建立联系,而且要与项目所在地强力单位具体负责人搞好关系,真正做到需要的时候能找得到人,说得上话,办得成事。


  第九个因素:三方通力合作。如何为“一带一路”保驾护航,确保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把人员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我认为,应充分发挥政府、企业、民间安保力量的作用。首先是发挥我政府有关部门在海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防范工作中的主体作用。随着我国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持续推进,一个“海外中国”正在不断扩大,我安全防范工作应适应这种形势的变化,不但要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建设,而且要考虑海外警务联络人员的部署,特别是在“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工地的部署,以便与驻在国强力部门协调对我海外机构和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其次是充分发挥我民营安保企业的作用。目前,全国安保服务公司达8200多家,安保队伍达500多万人。现在,许多安保公司都积极开拓海外安保市场,但还没有真正成规模走向海外。应该说,这是一支重要的安保力量。民营安保企业为什么还没有在海外发挥应有作用,原因主要是缺乏定向支持。第三是我国营和民营企业都应加强自身海外安全能力建设。目前,境外中资企业的安全形势研判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安全防范手段、防范恶性事件意识明显滞后。为此,我们应出台文件,对国营和民营企业“走出去”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根据世界各地区和各国家风险等级,将投资的一定占比作为专项经费用于安全保障;二是企业海外项目要设立专门的安保机构,配置足够的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三是硬件建设方面,项目工地、办公地点、员工住宿区等,要构建人防物防技防体系,有关文件要针对不同风险国家和地区作出明确规定,不达标准,不能进驻人员,不能开始项目施工;四是对恐袭、爆炸、枪击、绑架、偷盗、骚乱等各种风险,企业应聘请专业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一整套应急预案。此外,所有企业人员出国前,应聘请专业公司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方能出国。


  第十个因素:安保法律地位。几十年来,中国民营安保服务队伍在国内为维护社会治安发挥了重要作用。从2003年起,中国民营安保服务企业走向海外,但与“一带一路”建设持续快速推进相比,中国民营安保服务企业“走出去”步伐明显滞后。当前,国际安全形势严峻复杂,“一带一路”建设需要民营安保服务企业保驾护航,而民营安保服务企业大规模“走出去”需要政府的强有力支持。就实力而言,民营安保队伍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维护国内社会治安和服务“一带一路”安全保障的力量,但尚未得到国家的法律确认。没有法律支持,中国安保服务企业就难以大规模走向海外提供安全保障。因此,有关部门应该用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海外利益这个概念,着力解决安保立法问题。



责任编辑/康巳鋆 顾心阳

图文编辑/吴皓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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