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当前位置: 首页 > 出版物 > 察哈尔快讯 > 2014年 > (总第53期)
赵可金:公司外交是一种非传统外交的实现形式…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3日  来源:察哈尔学会  作者:赵可金  阅读:1275

赵可金(察哈尔学会高级研究员、清华大学副教授、《公共外交季刊》编辑部副主任):我的主题发言题目是“公司外交是一种非传统外交的实现形式”。

进入21世纪以来,加速发展的全球化和信息化革命塑造了国家与国家之间交往的新情境,推动了现代职业外交的结构转型。传统上主导国家间关系的职业外交范式正在向非传统外交范式转型,政府垄断外交的格局被打破,媒体、公司、利益集团、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等行业体成为国家对外交往中的新兴力量。在非传统外交中,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公司成为外交转型中最具影响力的角色之一,政府利用公司资源实现国家政策、公司借助政府外交资源改善外部环境越来越成为非传统外交的主要实现形式。

首先, 公司外交是全球化发展的需要。其次,公司外交职能也是应对政治风险的需要。在推进全球化经营的过程中,公司面临的挑战和风险也在与日剧增,既包括过去公司经营过程中所必然面对的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也包括来自政治局势变动引发的政治风险和国际安全局势变动导致的安全风险。对于传统上公司所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现代社会已经建成并完善了一系列的商业保险制度来规避风险和减少损失。但是,面对日益增强的政治风险和安全风险,却没有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敢于承保。一方面是这些风险的评估和预测更加困难,另一方面政治风险和安全风险造成的损失也要远远大于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这就要求公司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去预测、评估、规避政治风险和安全风险。公司外交成为跨国公司必不可少的新职能。

此外,在全球化经营的过程中,公司还面临着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外部环境的风险,公司外交是公司应对各种风险的必然要求。现代公司是众多独立利益和代表区的网络中枢,每一方均对公司绩效产生自愿或非自愿的影响。每一方均期待从公司活动中获得好处,至少不会产生得不到补偿的伤害。向利益相关者模式转型要求公司不仅要关注政局、预测和规避政治风险和安全风险,更要关注公众、媒体、社会团体等利益相关者的诉求,预测、评估、规避、应对来自外部环境的风险。

第二,公司外交的提出及研究进展。公司外交是一个晚近提出的概念。在西方,尽管具有外交职能的公司很早就出现了,但“公司外交”一词却是在20世纪90年代才被明确提出来。在中国,公司外交也是改革开放后的产物,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有类似的“企业外交”的提法。但更多的是泛泛地将其界定为研究企业外部的活动,包括人员管理、组织协调、环境勘测、开展谈判、处理纠纷等。显然,此时中国人所理解的企业外交并非是外交,而是泛指公司对外事务。学界真正对公司外交进行科学研究是进入21世纪以来的事情。中国学者对公司外交的研究还非常薄弱,在概念界定上还缺乏共识,并不倾向于将企业或公司看作是外交的主体,而是将其视作公共外交的载体。

第三,如何理解公司外交的内涵与特征。综合国内外学者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有“战略管理论”、“公共关系论”、“新外交论”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战略管理论”。主张将公司外交作为国际商务管理的一

种战略职能。持“战略管理论”主张的学者多有商学背景。

第二种观点是“公共关系论”。主张将公司外交看作是国际公共关系的

一种实现形式。这是不少公共关系学者的看法。

第三种观点是“新外交论”。主张将公司外交看作是全球化时代新外交特别是公共外交的一种具体形式。持此种看法的主要是一些国际关系学和外交学的学者。

为了能够让多学科学者有一个共同的讨论基础,需要从企业管理、公共关系和外交三个视角出发,将三者之间的交集作为界定公司外交的基础,特别是从外交学角度清晰界定公司外交也是必要的。

公司外交具备四个特征:

第一,公司外交的主体是得到政府许可的跨国公司。传统上,外交是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的代理行为。除非得到中央政府许可,其他行为体无权从事外交,公司也是如此。公司要开展外交活动必须获得中央政府的许可,并非一切公司的所有对外活动都是公司外交行为。公司得到政府许可的方式是多样的,可以是事先的委托,可以是事后对成果的追认,也可以是对公司外交行为的默许。这是公司外交与传统外交方式的重要区别。公司毕竟是一个有自身盈利目标的组织,出于对公司利用外交身份损害国家利益的担心以及东印度公司等殖民公司的前车之鉴,政府在是否给予某个公司外交权这个问题上是格外慎重的。一般来说,很少有公司能够得到政府的公开授权,更多的是政府对于公司外交行为的默许及对有益成果的事后追认。

第二,公司外交的对象是各国政府、公司、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公众以及个人。

第三,目标是维护国家形象和国家利益、增强公司的合法性。第四,规则是各国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这是公司能够生存并开展活动的基础。只有按照规则开展外交沟通,公司外交才能成为一种制度化行为。目前,大多数跨国公司公司比较重视服从法律这种硬性规则,对政治制度和社会文化等软规则重视不够。对于公司外交来说,在某些时候,遵守软规则甚至比遵守硬规则更重要。就中国公司外交的现状而言,2012年有73家企业进入财富世界500强,上榜公司数量仅次于美国。伴随着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中国公司越来越重视利用外交资源为自身的发展服务。国家领导人的每次出访都有大量的商业界代表随行。但是领导人出访的次数有限,而公司却经常存在外交需求,顺应公司的这种需要,各式各样为中国公司走出去提供外交咨询服务的机构团体不断涌现,它们相当于一个“转换器”,将外交资源通过公司运作来发挥效应。

另一方面,通过中国政府在南苏丹独立和利比亚危机等国际危机中的表现看,中国政府也越来越重视为海外企业提供保护。随着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不断壮大,中国公司海外保护的任务也越来越重。许多学者认为建立以预防机制和应急协调机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国领事保护机制非常关键,应建立包括外交部、商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中央国家机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跨国公司和在外侨团等多方参与的外交保护机制。

从目前的情况看,尽管中国公司和中国政府都认识到了公司外交的重要性,但是在实践中仅仅停留在公司利用外交资源为公司发展服务这一初级阶段。政府没有意识到公司也拥有外交职能,应充分发挥公司的外交积极性。公司也是一笔巨大的外交资源,应有效利用公司的外交资源。

即使是在利用外交资源为公司发展服务这方面,目前也存在在两方面的问题,限制了公司外交的发展。一方面是中国公司的观念不够开放。另一方面是中国政府也缺少相应的制度设计。中国政府现在仅仅停留在某次首脑外交、某个研讨会这种临时性的举措,缺少制度的设计。在欧美国家的外交系统中,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海外企业保护,如美国国务院下设的“外交安全局”和“海外安全顾问委员会”,是专门保护美国海外企业的机构。日本在外务省下设经济事务局和经济合作局,与各使领馆共同负责为日本的海外企业提供帮助。

最后,对中国公司外交发展的建议。

首先,中国发展公司外交需要平衡公司目标与外交目标,确立公司与政府“合作共赢”的外交理念。利润是公司的第一目标,外交活动第一位的目标是国家利益,应在公司目标与外交目标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其次,中国发展公司外交需要平衡公司资源与外交资源,确立公司与政府“相互为用”的外交战略。某些大型跨国公司在他国的资金投入、人员配置及机构设置等方面都远远超过国家的正式驻外机构。但是政府所掌控的外交资源也拥有公司所不能企及的官方管道及优势。跨国公司有与他国政府沟通的需要却苦无管道,政府拥有正式的外交管道却不了解公司的诉求,这是目前中国公司外交发展遇到的最大现实瓶颈。只有确立公司与政府“相互为用”的外交战略,公司利用外交资源向官方传递诉求,政府利用公司资源向民间发出声音;公司利用外交声誉提高合法性,政府利用公司品质提升国家形象;公司资源与外交资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才能共同推进公司外交的发展。


最后,中国发展公司外交需要平衡公司机制与外交机制,确立公司与外交“统筹协调”的外交机制。跨国公司在海外经营过程中一般都需要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建立完备的机制来防范和规避海外经营过程中可能的风险。同时,对于政府而言,也在不断加强海外利益保护,完善海外外交机制,充分动员国内外资源,为国家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公司的全球经营机制和政府的外交保护机制之间如何统筹协调,实现有机契合,将是今后中国外交转型的重要课题。对于公司而言,应积极主动地与外交部门沟通,建立顺畅的信息联系、人员联系甚至机制性联系,积极争取政府外交机制的支持。对政府外交部门而言,也要积极建立与跨国公司的机制性联系,不断增强服务公司发展的能力(由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陈维代发言)。

用户名:
密码:
换一张
评论 (0
加入收藏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