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0 10: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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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6年4月10日,察哈尔读书会第57期在上海政法学院法学楼举行。本期读书会由察哈尔学会主办,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承办,阅读书目为《法律与社会规范》(埃里克·A·波斯纳著,沈明译)。察哈尔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高级研究员柯银斌担任主持人,广东工业大学特聘教授、国家安全与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钱锦宇担任领读人。本文作者是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本文由读书会现场发言扩展而成。

今天我想借埃里克·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这本书的核心洞见,从秩序生成的底层哲学逻辑出发,和大家交流三个我们作为法律从业者始终需要叩问的根本问题:法律的本质是什么?人为什么会遵守不成文的社会规范?正式的法律和非正式的社会规则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共生关系?
法律的本质是什么?我一直认为,要理解法律,首先要看到我们身处的社会本身就是多层组织嵌套的复杂结构:小到家庭、社群、行业协会,大到城市、国家、国际组织,每一个组织在长期互动中都会形成自己的行为规范与行动准则,这些规范是不同群体在各自的合作实践中沉淀下来的规则共识。从这个现实出发,法律的本质可以被精准地概括为:统治阶级通过法定程序,将自身主导的组织规范上升为全社会普遍适用的公共规则,并以专门国家机构保障执行的制度过程。
结合波斯纳的信号传递模型,法律本质上是统治阶级为了降低全社会的合作成本、巩固自身秩序主导权而建构的公共信号锚点,它的核心功能是破解跨群体合作的两大原生困境:
第一,法律解决了自发信号体系的模糊性问题。在没有统一法律的状态下,不同组织、不同社群对“什么是可信的合作行为”的判断千差万别:商业社群看重信守契约,乡土社群看重人情伦理,宗教社群看重信仰虔诚,这种规则的碎片化大幅抬高了跨群体交易的信任成本。统治阶级将自身实践成熟的规范上升为法律,本质是用公共权威统一信号的涵义:无论你属于哪个社群、持守什么习俗,在统一的法律管辖范围内,“契约要履行”“侵权要赔偿”“犯罪要受罚”的规则是普遍适用的,这就为不同群体的合作提供了最基础的公共信任框架,让跨地域、跨行业、跨文化的大规模复杂合作成为可能。
第二,法律替代了低效的私人信号博弈。我们在书中可以看到,自发的社会规范下,个体为了证明自身可靠性,往往要投入大量资源进行无意义的信号消耗:比如传统社会的嫁妆竞争、身份等级的炫耀性消费、小圈子里的人情应酬,本质都是个体为了证明自己的“好人”属性不得不支付的声誉成本。而法律通过统一的责任规则,把分散的私人信号成本转化为公共制度成本:只要你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就天然获得了普遍的合法性与可信度,不需要再额外用复杂的私人信号证明自己的可靠性,这就把全社会从无效的信号消耗中解放出来。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现代法治格外重视程序正义和法律形式要件:合同的签字盖章、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司法的程序规则,本质都是统治阶级确立的公共“承诺信号”——你遵守这些形式的过程,就是向全社会公开传递你愿意接受公共规则约束的信号,这种信号的权威性和可信度,远高于任何私下的口头约定或社群内部的习俗担保。同时我们也能清晰看到统治阶级意志在法律中的核心位置:法律规则的设计必然优先匹配统治阶级的合作需求,优先保障统治阶级的核心利益,这正是“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体现”这一经典判断在微观秩序层面的具体展开。
人们为什么会遵守没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范?我认为社会规范的权威生成有三个核心支柱——成员的主动认同、规则本身的正当性、对违规后被孤立排斥的恐惧。波斯纳的信号传递模型恰好为这三个支柱提供了清晰的底层逻辑支撑:社会规范不是外在强加的行为约束,而是无数个体在长期互动中形成的声誉均衡,它的权威本质上是所有参与者“自我执行”的结果。
首先,社会规范的基础是群体成员的主动认同,这种认同本质是信号传递博弈的“焦点解”。就像我们今天的读书会,大家主动遵守提前发布的流程规则,本质是因为我们都有共同的预期:如果所有人都按流程讨论,交流就会高效有序,每个人都能从中获益;如果有人随意打乱节奏,整个讨论就会失序,所有人的利益都会受损。当足够多的人都相信“遵守这个规则对大家都好”,这个预期就会自我实现,流程也就成了我们这个临时群体的“社会规范”。所有稳定的社会规范本质都是这样的“自我实现的预言”:你相信别人会遵守,那么你遵守就是最优选择;所有人都这么想,规范自然就有了无需强制的权威。
其次,社会规范的正当性源自它和群体合作目标的契合性。为什么“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所有文明共通的基本规范?因为这些规则直接降低了合作的系统性风险,符合绝大多数人的长期利益。为什么不同行业、不同社群会有截然不同的行规习俗?因为不同的生存场景需要不同的合作信号:在高风险的投行领域,“保密义务高于一切”是核心规范,因为只有守住客户信息才能建立长期信任;在熟人型的乡土社会,“人情优先于契约”是默认规则,因为紧密的血缘地缘关系中,声誉约束比纸面合同成本更低。一种规范越能帮助群体降低合作成本,就越容易被成员认为是“正当”的,也就越有生命力。
最后,对孤立和排斥的恐惧,是社会规范强制力的最终来源。我们从书中可以看到,人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其实是自身声誉。一旦你违反了所在群体的规范,就等于向所有成员传递了“我是不可靠的机会主义者”的信号,此后没有人愿意和你合作,你就会丧失所有未来的合作收益,这种“社会死亡”的代价,很多时候远高于法律的罚款。比如我们律师行业,专业能力稍弱的律师可能还能接到案子,但如果违反了职业伦理、口碑崩塌,在整个圈子里就几乎没有立足之地。不需要国家机关出手,自发的声誉惩罚已经足够有威慑力,这就是社会规范最独特的强制逻辑:它不需要警察和监狱,只依赖信息的流动,就能让违反者付出真实而沉重的代价。
这里我们可以清晰看到社会规范和法律的根本差异:法律的强制力是自上而下的、垄断的、以暴力为后盾的,而社会规范的强制力是分散的、自发的、以声誉为基础的。前者的优势是统一、可预期,后者的优势是灵活、低成本,二者共同支撑了人类社会的复杂合作秩序。
最后我们来谈二者的合作问题。法律是理性、透明、系统的公共规则,社会规范是灵活、分散、自发的民间共识,二者绝非彼此对立,而是形成了互补分工、互相塑造的共生关系,共同服务于社会运转的整体需求:
第一,社会规范是法律的价值蓄水池与实施土壤。我们常说“法律不强人所难”,本质是指法律不能背离一个社会最基本的规范共识。如果立法和绝大多数人的行为习惯、价值判断完全对立,那么无论国家强制力多强,都很难得到真正的执行:比如当年美国的禁酒令,立法初衷是维护公共道德,但因为严重违背普通人的生活习惯,反而催生了大规模走私、黑帮泛滥,最终只能废止。反过来,当立法符合社会的主流规范共识时,甚至不需要太多强制力就能得到执行,因为人们从内心里认同规则的正当性,自然会主动遵守。我们做实务的人都有体会,真正富有生命力的立法,一定是把社会中已经普遍践行、被广泛认可的成熟规范上升为法律,而不是凭空创造一套和现实脱节的规则。
第二,法律承担着矫正机能不良社会规范的功能。自发的社会规范不必然是良性的,它经常会陷入低效甚至有害的均衡:比如古代的殉葬制度、近代的种族隔离、长期存在的性别歧视,这些规范曾经长期稳定存在,甚至符合当时的“主流共识”,但本质是少数人维护自身特权、浪费社会资源的恶性信号博弈。这时候法律的介入,就是用公共权力打破坏的均衡:比如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打破“家务事外人不管”的传统,未成年人保护法破除“棍棒底下出孝子”的陋习,本质都是通过调整信号传递的成本结构,让歧视、压迫等有害的信号行为不再有利可图,从而引导社会规范向更公平的方向演进。
第三,二者的动态平衡是良法善治的核心。我们要避免两种极端幻觉:一种是法律万能论,以为只要立法就能改变一切,忽视了社会规范的深层韧性;另一种是文化保守论,以为所有自发形成的传统规范都是合理的,拒绝法律的必要干预。真正的法治智慧,是在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范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对于那些不涉及基本权利、运行良好的民间规范,给它留出自治的空间,避免过度干预破坏社会自发的合作秩序;对于那些损害公平、压制自由的恶俗陋习,果断用法律进行矫正,用公共规则推动社会进步。
作为一名律师,我们每天都处在正式法律和民间规范的交叉点上:我们既要精准把握法律条文的规范意义,也要深刻洞察案件背后的习俗、人情、行业惯例,在两者的张力中找到最有利于当事人、也最符合公平正义的解决方案。说到底,我们所有的法律实践,本质上都是在参与构造这个社会的合作秩序——既维护法律的权威,也尊重社会的内生规则,最终让我们的制度既保有稳定的预期,也充满生长的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