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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锡忠:民营安保“走出去” 确立民营安保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8日  来源:环球网  作者:成锡忠  阅读:56

经过34年的发展,中国民营安保服务企业现已发展到8200多家,从业人员460多万。几十年来,这支民营安保服务队伍在国内为维护社会治安发挥了重要作用。从2003年起,中国民营安保服务企业走向海外,现已有30余家走出国门,2017年海外营业额约10亿人民币。但与“一带一路”建设持续快速推进相比,中国民营安保服务企业“走出去”步伐明显滞后。当前,国际安全形势严峻复杂,“一带一路”建设需要民营安保服务企业保驾护航,而民营安保服务企业大规模“走出去”需要政府的强有力支持。


一、需要确立民营安保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就实力而言,民营安保队伍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维护国内社会治安和服务“一带一路”安全保障的力量,但尚未得到国家的法律确认。据掌握,中国民营安保服务企业虽然已经运营几十年,但国家还没有出台任何法律予以支撑。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已经5年多,走向海外的中国企业和人员越来越多,中国在海外的利益越来越大,没有法律支持,中国安保服务企业就难以大规模走向海外提供安全保障。因此,有关部门应该用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海外利益这个概念,着力解决安保立法问题。同时,在国家强力部门难以赴海外日常保护海外利益的情况下,政府应该积极扶持民营安保企业的发展,打造一支专门从事海外利益保护的力量。在国家立法的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尽早出台专项政策和法规,规范指导海外项目安保业务的实施、运营和管理,并出台安保服务企业参与海外项目安防系统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扶持优秀安保企业随着海外投资大潮“走出去”,促进海外项目安保服务的专业化发展。  

 

二、海外安保体系建设需要顶层设计。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拓展,构建现代化新型海外安保体系的任务日趋紧迫。因此,有关方面必须紧跟我国海外利益拓展步伐,加快顶层设计,统筹规划研究,尽快建立和完善既符合国际规范和国家关系准则,又适应和满足我国发展利益外溢需要的海外安保制度和体系。要构建海外安保制度建设的战略框架,明确海外利益保护的重心和目标,确立国内主管部门政策指导、驻外使领馆全面协调、“走出去”企业与合作伙伴方共同参与的多元保护体系,形成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协调合作的基本原则,努力发挥不同利益主体在海外安保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目前,我海外安保体系不论是力量规模、人员素质,还是运行机制、经验积累,都难以适应企业大规模“走出去”、海外安保环境复杂、安保需求广泛的新形势,必须加大投入,大力推进海外安保队伍的机制建设、人员培训、环境适应。政府有关部门应牵头设立海外安保培训基地,由公安院校、特种部队、执法部门、外交机构、安保公司、智库专家对安保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此外,政府有关部门还应采取各种措施,帮助民营安保企业全面提升海外安保能力。


三、推动海外项目安防系统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制定项目综合安防系统建设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根据项目规模、性质和特点,科学整合技防、物防、人防手段,将目标监控、信息感知和传导、信息处理、预警报警、物理防护、人力响应等功能融为一体,提升项目安保现代化、集成化、智能化水平。在海外项目建设审批时,应将综合安防系统构建作为工程项目不可或缺的分项工程对待,在工程总费用中列支安防专项工程费,实行安防系统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分包制,与其他分项、分部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一体施工,形成布局合理、稳定可靠、集成高效的综合安防系统。同时,推动海外项目安保服务管理专业化发展。要彻底摈弃落后的自我安保模式,将项目安保工作分包给专业安保服务供应商来运营和管理。投资企业专注主营主业,安保企业按合同要求提供专业化服务和管理。此外,建立健全内部安保组织管理、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巡视、风险评估、防范预警、应急处突、善后救援、上下通联、内外合作等工作制度,并设立专门机构严格监督执行。


责任编辑/张玲 顾心阳

图文编辑/康巳鋆



作者:成锡忠,察哈尔学会高级研究员

来源:环球网 2018-09-18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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