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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  珺:区域性公共产品视角下的湄公河流域联合执法安全合作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9日  来源:察哈尔学会  作者:雷  珺  阅读:204

湄公河流域联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的一个供给模式,是东亚模式。东亚模式的典型的特点就由区域内各个国家共同供给的模式。在中国的倡导下建立的湄公河流域联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开创了中国与周边国家执法安全合作的一个新模式。这一东亚模式呈现出三个典型特点:第一,严格的遵循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由于东南亚地区现代民族国家建立之前,基本都有较长的被殖民历史,导致其对涉及到主权的问题十分敏感。在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这一机制中,中、老、缅、泰四国达成共识的前提,仍是强调不干涉内政。包括为共同的执法进行有必要的部分司法权让步,都较难协调。第二,遵循多边会谈及磋商达成一致的原则,湄公河流域联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是经过四国政府多次组织召开大使、公安部长、政府总理等各个层次领导人会议,充分协商后建立的多边安全合作机制,是四国共同承担,维护区域安全责任的合作机制。第三,开放式的合作机制。湄公河航道的安全问题,是区域跨国犯罪问题。

深化湄公河流域联合执法安全合作的路径。主要有三个路径:首先,中国应以区域大国的责任感,在湄公河流域联合执法安全合作中,主动多承担公共成本。将自身的发展透过合作机制,惠及次区域其他国家,以区域大国的姿态,为次区域的安全合作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在合作中体现中国“亲、诚、惠、容”的周边外交新理念;其次,中国要重视借助GMS等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的平台,增强湄公河联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的亲和力。要把湄公河联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放到GMS合作平台当中,拓展合作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加强边境治安整治,加大对跨境犯罪的打击合力,将维护大湄公河次区域的安全、稳定的合作融入到经济合作项目中,增进战略互信;第三个路径是要从全球治理的高度,审视湄公河联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推动域外大国在这一区域性公共产品中发挥建设性作用。区域性公共产品的外部性,决定的不仅是湄公河流域联合执法安全合作,乃至亚洲区域的其他合作,都不可避免地会受美国等域外国家影响。中国应积极地应对这些外部的挑战,变对抗为合作,在竞争中求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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