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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海洋网:如何在南海落实“共同开发”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8日  来源:爱海洋网  作者:  阅读:1795

近日,“南海冲突与和平化解研讨会”在南京举行,会上,专家们对涉及的南海共同开发问题展开热议,专家们认为,考虑到主权问题以及法律依据匮乏等因素,南海要实施共同开发是件很困难的事情。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员薛力认为,对于共同开发问题,首先应确定哪些区域有争议,哪些区域没有争议,关于这个问题现在国家之间没有达成共识。福建师范大学闽台区域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许川建议,在没有争议的地区可以共同开发,在有争议的地区,中国和其它各国都不开发。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海商法与海洋法史研究所所长郑志华认为,南海的共同开发的权利是多纬度多层次的,首先要确定海域的性质,下一步再决定怎么做。临海区域不会涉及共同开发的问题,专有经济区涉及到纠纷的海域会出现共同开发的问题,如果不属于专属经济区,涉及到历史性权利的,仅仅是历史上有一些捕鱼,或者缉拿海盗等诸如此类的管辖权的,又有不同层次的,可以根据不同层次确定开发的属性。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曹群说,现在中国的“共同开发”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国外很多学者质疑我们共同开发的诚意,我国对于“共同开发”的提法太模糊了。郑志华认同曹群的说法,郑志华表示,南海的共同开发不同于引进外资,所运行的审核流程、法律流程可能都要有所区别,目前中国还没有法律来明确这一点,在实施开发中是按照中国的法律执行,还是双方协商,或者是另立新的法律,这都是有争议的。 
     南京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刘成认为,评价一个岛屿最主要是看它含什么利益,其实无非是经济利益和通道问题。刘成提到,挪威奥斯陆大学国际关系教授约翰·加尔通提出了“各方共有”的主张,即中国、日本、韩国、朝鲜,还有东南亚所有的利益相关方(集合)起来来进行资金合股,获益之后按照投资份额大家共同分,中国可以分到40%多的权益,日本、韩国40%,然后东南亚再计算各分多少,这种“各方共有”的形式超越了一个国家的概念。 
     红河学院国际政治系教研室主任邵建平认为,在共同开发难以推进时,我国要加大以单边开发推动多边开发,要给南海周边一些国家以压力,不能只让他们开发,我们也要开发,钻井平台要灵活自主地去进行,具体策略方面,从可再生资源的共同开发扩展到油气资源的共同开发,比如先共同开发渔业资源,渔业资源与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相比可能压力会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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