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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网络外交遭遇法律困境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9日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王更喜  阅读:1676

    相对于政府外交、军事手段和传统公共外交,网络外交契合了当今信息科技发展的最新趋势,因此网络外交被美国政府视为“21世纪治国方略”中的新式“武器”,然而,这个新武器却面临着不少法律困境。
    近日,有媒体报道,美国社交网站“Twitter”承认:当用户在手机客户端上使用“Twitter”应用中“寻找好友”功能时,“Twitter”便会下载用户整个通讯录的详细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保存在服务器上长达18个月之久。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然而美国外交部门更为关注的是,这种侵犯用户隐私的行为会不会对美国网络外交战略产生冲击?相对于政府外交、军事手段和传统公共外交,网络外交契合了当今信息科技发展的最新趋势,经济、便捷、方式灵活,可以直接与他国网民对话以影响其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因而在短短数年间被美国政府重视并很快成为“21世纪治国方略”中的新式“武器”。
    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多次强调,“我们要通过新型社交媒体与全世界的年轻人沟通,我们要用最直接的方式将美国的政策传到这些年轻人的耳朵里”。不但如此,美国政府还鼓励本国民众参与网络外交实践,通过
网络与他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民众进行交流。不过,美国要取得网络外交的预期战略目标,必须着手解决网络外交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困境。

困境一:侵犯用户隐私缺乏法律规制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调查发现,92%的商业网站会收集个人信息,但只有14%的网站会把它们收集信息的事实告诉用户;其中一些网站未经用户知情和同意就出售或交换这种信息。这导致了网民对商业网站的不信任。2011
年美国消费者研究所的一项调查表明:62%的消费者对类似Google和Facebook等技术公司如何使用他们的个人信息持不信任态度,61%的被调查对象希望政府在这方面加以限制。但在美国,除了对信用报告、医疗记录和其他有限
类别的个人信息有着严格的保护之外,虚拟世界的用户隐私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
    不难发现,侵犯用户隐私的背后其实涌动着商业利益的暗影。美国“电子前沿基金会”主管雷尼·莱特曼称:“要求国会通过一项切实保障我们用户信息的法案几乎是一项难以达成的挑战,尤其是面临着大批广告商的游说集团的反对。”
    目前,网络社交媒体已成为公众参与网络外交的最重要平台,有数据显示,至2011年底,Facebook拥有的活跃用户达8.45亿,其中有逾4.25亿用户使用Facebook移动产品,Facebook平台上的朋友联系次数超过了1000亿次。在此情形下,如果美国再不出台相关法律对美国商业网站侵犯全球用户隐私的行为进行规制,无疑将对其网络外交战略产生消极影响。但如何平衡网络用户权益和广告商的利益诉求?这是摆在美国立法部门面前的一道难解之题。

困境二:网络知识产权PK网络服务商

    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大量增多,一个重要因素是因为在网络中信息以数字的形式存在,其复制和传播的成本极低。为了遏制与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美国曾在1998年和1999年分别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和《反
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目前的形势要求美国出台新的法律来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不过这种努力却遭到巨大的阻力。
    2012年1月18日,“维基百科”牵头带领全球7000多家网站暂停服务一天以抗议美国国会正在审议的《网络反盗版法案》和《保护知识产权法案》。这两个法案旨在打击在网络上销售盗版美国音像以及其他产品的行为,因而得到好莱坞、美国全国商会、商业软件联盟等行业及组织的欢迎。而网络服务商却对此反应十分强烈,Twitter、Facebook、YouTube等网站,联名发表公开信,称这两项法案很可能会侵害互联网自由。有人甚至极端地提出,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的强保护是徒劳无益且误入歧途的举措,是一个不合时代的错误。
    一边是日益蔓延的网络侵权行为,一边是网络服务商的极力反对,美国立法部门将何去何从?这将直接关系到美国网络外交中社交媒体的使用和管理问题。

困境三:网络外交与传统部门法冲突

    网络空间是现实物理空间的延续,但网络空间又相对独立,它与现实空间以及由现实空间决定的法律空间之间缺乏一一对应关系,从而对传统部门法产生了冲击。就美国网络外交而言,也会带来类似的问题。
    1948年1月,《美国信息与教育交流法案》(属行政法)经杜鲁门签署后正式生效。该法案为美国的对外宣传提供了法律依据,直到今天,美国国务院所从事的公共外交活动也以此为重要法律基础。根据这部法案,美国公共
外交的重要机构“美国之音”长期以来一直用数十种语言向世界各地的听众进行对外广播。但近年“美国之音”的网络传播却与《美国信息与教育交流法案》第501款的要求发生冲突,按照该法案,对外广播的节目只能面向国
外受众,可如今“美国之音”的节目上网后,美国国内公众可以自由地通过网络来收听收看。此外,美国本土的一些电台、电视台也从“美国之音”网站上下载音频、视频节目来播放,而它们的主要受众正是美国公民。
    在网络环境下,传统广播机构要精确区分国内外受众,内外有别地进行信息传播,显然是一件很难做到的事。美国网络外交主管机构和立法部门又将如何应对呢?

(来源:《法制日报》2012年3月6日,作者: 王更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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